中小企業進駐及審查辦法
1、中小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申請要點
(1) 申請資格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以科技研發產出及創意文化產業為營業項目,其公司計畫具創新性且已具雛型,均可提出申請。
(2) 申請文件
(3) 申請時間 自創新育成中心成立之日起隨時受理申請。
(4) 申請結果通知及申覆 每一申請人之申請結果,將由創新育成中心於該申請案正式建案日起三十天內書面通知。未獲通過之申請案,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一次。經申覆後仍未獲通過者,其申請文件得全部退還,但半年內不得再提出類似申請者。
2、進駐申請評審辦法
(1) 創新育成中心為提升培育成效,公開評選適合中小企業進駐,特訂定本評審辦法,以提供業界申請進駐參考。
(2) 創新育成中心為進行評審作業,得由該中心推動委員會委員評審之。推動委員會之成員,由創新育成中心視個案邀產、官、學、研之專家學者,以合約聘任之。合約內容包括聘期、職掌及保密條款,創新育成中心主持人為推動委員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。
(3) 審查時間
(4) 審查程序
(5)審查應備文件
(6)技術審查人選
(7)審查委員會評審要點
審查結果於審畢後七天內以書面回覆之